现如今,履带吊租赁行业火热,大部分履带吊老板引进使用设备,很少是选用全款购买的方式,而是采用设备租赁方式。那么,关于履带吊租赁的基本法律问题,今天小编为您总结了四个方面,供您参考。
“以租代售”合同的法律性质属于?
答: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以租代售合同,通常以定金转首付+分期租金+无违约期末象征性支付款项转移所有权等形式为外在表现形式,交易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收回款项。所有权保留的目的是为了担保租金即货款的实现,之后再转移所有权。剥离表象其实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即为支付款项,交付设备,当合同约定全部款项付清后,转移所有权。该权利义务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致。
非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直接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开展设备租赁业务吗?
答:不可以。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分别规范了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的行业准入、市场监管、注册资本的管理要求,并明确规定从事融资业务企业均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
所以,在融资租赁法司法解释出台前,无融资租赁资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律无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出台后,本着保护交易的原则,一般对无融资租赁资质签订的合同不直接以无资质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在工程机械或者履带吊买卖合同中,配偶在“配偶签字”栏签字,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认定成什么法律关系?
答:共同债务人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三种情形下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配偶事后追认型;二是个人所借为家庭开支;三是个人所借超出家庭开支需债权人举证夫妻有举债合意。
许多代理商的买卖合同只设置了“配偶签字”这一栏目,并没有明确的设置“共同债务人签字”或者“保证人签字”这样的栏目给配偶签字,但是一般个人购买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往往都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用,所以在实践中,只要是个人购买用于经营的,配偶在“配偶签字”一栏又有亲自的,有大量的判例都认定此种情况是家庭开支。所以配偶栏签字和夫妻共同债务这并不是一个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在实践的效果上,配偶栏的签字增大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的可能性。(至少配偶不能以对债务不知情来反驳)
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工程机械或履带吊设备,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客户违约后代理商能否自行将工程机械或履带吊设备拖回?
答:不能。
按揭方式购买工程机械或履带吊设备,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买家从银行获得贷款,将全额购工程机械或履带吊款支付给卖方,就已经获得了所有权,银行只是拥有设备的抵押权,而抵押权只是一种处置设备变现时的优先权。所以不能基于优先权任意拖回买家已经获得所有权的工程机械或履带吊设备。